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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级法院发布一批涉毒案例,提醒市民远离身边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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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5:54: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益严峻的毒品形势,使得防毒拒毒、远离毒品正成为全社会的重要课题。6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些涉毒案例,警醒市民:身边的“毒”更需要警惕,因为那些身边或明或暗的毒品、毒友和毒贩,随时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将你拉下深渊。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今年34岁的李某,在2012年3月间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半成品羟亚胺并贩卖牟利,由李某提供资金和场地,并约定利润分成比例。李某带着同伙到处寻找制毒窝点,并确定在建宁县溪口镇高山村大毛山矿山生产羟亚胺。

同年3月下旬开始,李某便安排人员陆续来到位于建宁的羟亚胺生产点,然后按一定的工艺流程生产出约175千克羟亚胺,并分三次将上述羟亚胺运到广东省惠州市交给李某。同年7月3日,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等人抓获,并在生产点当场扣押制毒物品羟亚胺、盐酸、硫酸、溴素、乙醚和设备等。

经建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使用乙醚、盐酸、硫酸等原料采用化学方法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羟亚胺,共计352.13千克,属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法官评析: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李某等人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利用邻氯苯基环戊酮、甲胺、溴、硫酸、盐酸、乙醚等化学原料非法合成制毒物品羟亚胺,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预备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后,不仅制造制毒物品的行为直接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也将构成运输制毒物品罪,扩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覆盖面,同时修正案后,该罪的刑罚的幅度亦大幅提高,最高刑期由修正前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可至15年有期徒刑),加大了打击力度。

非法持有毒品

2016年3月3日14时,永安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后到永安市长坑垅康平新村处警时,发现曹某驾驶的闽DA****号车辆后备箱中,放置的纸盒内有两袋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99.9克和93.85克。

公安民警当即将该可疑物品查扣。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袋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两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2.7%和73.8%。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曹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3.7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曹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3.75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评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将该罪名纳入刑法。设立该罪,对于那些客观上非法持有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却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该毒品实施了或者将要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予以刑事归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该罪的设立使我国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加严密。

非法制造毒品

2013年3月,陈某按照老板“杨总”的要求,在尤溪县管前镇其家边上的空地搭盖厂房用于制毒。并按照其指示,到物流公司接货或者半路接收制毒原料,在接到制毒原料后又在偏僻地点盘换车辆,之后才将制毒原料及制毒机器设备运回厂房用于加工制造毒品,同时陈某还负责安排制毒人员日常生活起居。

5月29日,该制毒窝点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并当场查获红黄色膏状物60千克(净重,下同)及其他制毒化学原料等。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60千克红黄色膏状物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含量为26.7%。2013年8月27日,陈某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

经三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60千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制造“其他毒品数量大”情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卡西酮60千克、易制毒化学品2-溴-1-苯基-1-丙酮、盐酸、甲苯等,由扣押机关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法官评析:

甲卡西酮又称4-甲基甲卡西酮或4-甲基麻黄酮,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俗称“喵喵”、“浴盐”、“丧尸剂”、“丧尸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甲卡西酮属于一类精神药品。

我市紧邻全国毒品重点治理区域龙岩长汀,龙岩长汀地区制毒贩毒犯罪猖獗,近年来随着该地区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以龙岩长汀籍为主的制毒贩毒团伙逐渐向我市周边偏远山区转移相关制毒贩毒产业链,客观上滋长了我市毒品犯罪的案件数量。极少数当地群众具有侥幸心理,为了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为制毒犯罪分子提供场地、接运制毒原材料等帮助行为,成为制毒犯罪分子帮凶,最终身陷囹圄,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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